營利V.S.教育,金錢收益V.S.公共利益,孰輕孰重?---教育部應全面檢討國立高中職建物委外(OT)政策

國立高中職建物委外(OT)政策,從第一個案例(板橋高中游泳池委外)在2003年實施以來,至今已有30所學校陸續施行,且有繼續擴大執行範圍的趨勢。然而,此一政策執行至今,卻僅著眼於「增加政府收入、減少政府支出」,並未全盤考量教育OT的特殊性,於是,日前發生國立三重高中體育館OT案,外來廠商以將近兩倍以上權利金與回饋金得標,迫使已於此紮根九年的蘆荻社大面臨搬遷命運。

為此,林淑芬立委與蘆荻社區大學今日(5/10)下午共同召開公聽會,於本案發生爭議的OT場館國立三重高中綜合體育館舉行,與相關部門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教育部社教司、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皆派員出席,現場由蘆荻社區大學關切本案的學員與社區民眾計有近兩百人參與公聽。經過近三個小時的討論與激盪,與會學者交通大學黃玉霖教授指出基於促參案件應符合公共利益的精神,教育場館的OT也應符合教育原則的公共利益,為此主管機關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應訂立作業規範與行政指導,以作為國立高中職辦理校內場館委外作業的依據。與會民眾也紛紛發言指出,教育部放任國立高中職任意委外,造成高中職校園商業化,造成教育扭曲,一位民眾生氣地說「這不是我們要的教育政策」。

  蘆荻社區大學主任李易昆表示,蘆荻在2004年提出社區共管方案來取代OT,以非營利方式經營反而可以促進社區公共利益,如果委由廠商經營,利潤將會轉嫁到消費者身上,反而不符合公共利益。林淑芬立委沉痛指出:教育OT化,教育淪為自由市場化,變成以利潤為導向,就是把教育當成商品。

教育設施OT,應優先考慮公共利益與教育用途

國立高中職建物OT的主要法源是「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在該法的第三條即明訂:「本法所稱公共建設,指下列供公眾使用或促進公共利益之建設」,由此可知,「促參法」的重點在於「公共性」及「公共利益」,而在教育設施的OT上,更應著重「教育用途」。因此,國立高中職建物OT,不能僅考慮財源收入,必須優先考量「公共性」、「公共利益」及「教育用途」。
然而,在國立高中職建物OT上,我們卻只看到要求每年權利金多寡,從未考慮該設施OT後應負擔之社區及文教用途,於是,教育設施被稱斤論兩賣,這些國立高中職的場館,原本應該肩負的公共利益與功能,在這個過程中蕩然無存。

教育設施OT,應有更嚴謹的規範

如上所述,教育設施OT應有別於一般政府採購案,優先考慮公共利益與教育用途,因此,主管機關應針對於此另訂規範,明訂採購方式、參與競標者之資格、OT計畫內容等等。只有如此,才能將教育設施OT的「公共性」充分彰顯。
然而,現在教育部對於國立高中職的OT,卻毫無嚴謹規範,於是,任何廠商都可以進駐校園,把教育場館轉化成商業用途也無妨,競標過程更毫無限制,只要「價高者得」,多年來最令人擔心的「教育商業化」問題,在國立高中職的OT案中,儼然已經成形。

國立三重高中體育館OT案,是最典型的案例

國立三重高中體育館OT案,便是最典型的例子。一個擔負著成人教育、社區營造等功能的公益團體,在面對國立高中職建物OT政策時,被迫要投入競標,以捍衛居留權和生存權。然而在競標過程中,卻看不到學校開出的標單有標明任何「公共利益」、「教育用途」、「社區參與與使用方式」等等,而純粹只是價高者得。於是,蘆荻社大的反彈,可想而知。
而在這個OT案的背後,更反映出,在公共利益(教育、社區)與金錢收益(營利、權利金)的天平上,教育政策已開始往一方傾斜….

結論
綜合今天公聽會中各方之討論意見,公聽會作成以下結論:
一、 教育部應針對國立高中職場館OT現況進行全面檢討,應儘速舉辦公聽會。
二、 教育OT有其特殊性,教育部應依據教育OT之公共性及特殊性,訂出符合教育立場的OT行政指導原則。
三、 針對國立三重高中體育館OT案應暫緩執行,俟教育部進行通盤檢討並訂定規範後,再行執行。

轉載自http://www.coolloud.org.tw/node/2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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