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欣進(社會評論者)

無薪休假,已成為目前各企業應付不景氣時代的最佳策略。

對於企業老闆來說,要求員工無薪休假可以兼得三方面好處。首先,企業可以透過無薪休假的方式來彈性支付員工薪資,而毋需每月在市場需求嚴重不足的現實下,還要付出當初依正常情況而訂定雇用契約所規定的固定薪資。其次,既然是暫時性「休假」,而非解雇,所以一旦景氣好轉,需要員工及時加入生產行列時,資方不必花費資源來招募、訓練員工,這又省了一筆訓練費與磨合期。另一方面,這無薪休假是不限定日期的,所以在這漫長的無薪休假期間,即使員工根本沒法上班賺取薪資,但員工與老闆之間還是有著僱用關係。老闆可沒解雇員工,所以員工無法領取資遣費。

綜而言之,在無薪休假的大帽子下,資方可說是佔盡了一切好處:既可規避資遣費用、實質減薪,又可隨時依實際需要而及時復工,而不必付出額外費用。

然而,誠如許多工運團體們指出,這無薪休假擺明是違反勞基法的。簡單的說,若非勞工同意,則這無薪休假的措施是實質減班、減薪,而違背了原先雇用契約的薪資給付規範。

連日來,在工運團體的嚴厲批評下,勞委會總算於日前(12月16日)發布了聲明說:「如雇主欲採無薪休假方式,暫時減少勞工工作時間並減少工資,必須徵得勞工同意,才可實施。」而且,在此無薪休假期間,雇主給付勞工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換言之,連勞委會都承認,若勞工不同意或給付薪資少於基本工資,則無薪休假是違法的。

但政府的政策大方向乃是鼓勵勞資雙方各退一步,來協商達成無薪休假的措施。一方面,政府大力宣揚勞工可進修學習,而且政府可提供學習津貼,另一方面,則讓這無薪休假就地合法,使資方得到實利而又擺脫了違法顧慮。

勞委會這聲明是依法行政的立場,但,我們必須追問更現實、也更關鍵的問題:在當前如此嚴峻的就業環境下,台灣勞工是否應接受資方無薪休假的提議?如果不接受,台灣勞工又有多少籌碼、多少條件立足於職業市場上?

我們認為,勞工絕對有談判籌碼,也有相當大的空間來在談判過程中為自己權益取得更好的保障。

首先,無薪休假必須是明確限期。其次,勞工不應接受無薪,而是「共體時艱」,接受這特定時間內的勞工彈性休假,而該企業以積欠工資方式暫不發放工資。其三,在此約定期限過後,企業必須全額償還該期間契約規範的工資;否則該企業應由政府入股接收。

我們認為,這才是照顧到勞工權益,又兼顧的企業現實困難的兩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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