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欣進

前民進黨立委王雪峰之家暴案,近日成為社會矚目新聞。這是繼半年前媒體披露她與同樣高學歷之台大醫科畢業丈夫,兩人已失業多年,在家依拾荒為生的消息後,另一樁引人注意的社會新聞。

依照媒體報導,王雪峰被丈夫家暴已非近日之事,而應有兩年之久,而且家暴程度堪稱極為嚴重,警方與醫院過去早有王雪峰家暴保護令申請與驗傷記錄。更令人唏噓的是,十一年前通過之家暴法,當年乃是王雪峰領銜參與推動,如今她卻成為該法之執行保護的受害者之一。
本文所要討論的主題,不在於此個案,而在於這事件反映了國家機制與公民社會的必要關係。

當年家暴法之通過,對於台灣傳統社會價值觀來說,乃是劃時代的意義。在過去,夫妻關係乃是典型的家庭關係之一,屬於私領域的問題。
而若夫妻間的重大爭議,尤其是有傷顏面的家暴事件,往往是訴諸於當事人雙方長輩、親友間的調解,公權力無法可直接介入。但家暴法的通過,卻代表了從此之後,即使是最隱私之一的夫妻關係,若涉及暴力行為,則是公訴罪的刑法規範範圍之內,國家執行機構有其法律義務來介入處理。

這意味著,在公民自主領域的私生活中,若我們無法自主規範並傷害其他人,甚至是自己最親密關係的伴侶時,則私領域絕非是神聖不可侵犯之地,個人自主權也絕非是無條件不可限制的藉口,而須以公權力來介入規範之。

許多為社會公義而奮鬥的社運人士,由於長期的抗爭經驗,其對立抗爭的對象乃是政府單位,而其追求的理想乃是社會、個人力量的自主發展,因此往往會有無政府主義傾向,認為國家機器是錯誤、非必要的機制。

無政府主義的立論基礎,在於公民能充分自主地負責管理。公民自主與自我負責,這理想當然是正確的,但這僅是終極的理想願景。

在處於由傳統社會長期發展的轉化過程中,許多民眾根本無法自主負責的行為,嚴重傷害他人權益甚至生命時,若無有正當性的公權力介入處理,我們又豈能以尊重個人隱私、尊重私領域的說辭來漠視呢?

以王雪峰為例,即使她還有自己過去的政界、社會人脈關係來支援,尚且難免於家庭陰暗中的被暴力相向的厄運,尚且必須依賴家暴法而倉皇地向警方求助,那比王雪峰更無助,更缺乏台灣社會關係的新移民新娘,一旦陷入家暴,豈不更迫切需要公權力的保護?事實上,2003年通過的「兒童與少年福利法」,也依此相同的原則,明文規範公民應有家長照顧自己未成年孩兒的義務,若有虐待情事,公權力也有介入處理的責任。

在個人、私領域之外的公權力機制,有其客觀而必要的功能,來幫助社會發展更健全的公民自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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